焙炒咖啡豆含有致癌物质是谣言?焙炒咖啡存在丙烯酰胺成分合法吗

作者:笔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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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关于星巴克咖啡中含有“丙烯酰胺”可能致癌的国外新闻报道在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而早在2014年国家食药总局就已经发布了《关于薯条检出丙烯酰胺》的风险提示。那么食品生产经营在如果在食品监管部门的抽检中被抽检出含有丙烯酰胺,是否涉嫌违法?

笔者试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论述食品生产者在咖啡或其他食品的生产中形成的丙烯酰胺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如果涉及行政违法应当适用的行政处罚问题。

●一、含丙烯酰胺的咖啡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应的卫生要求。按照该规定,我们需要首先审查咖啡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对丙烯酰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标准检索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并无未出台关于咖啡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直接认定咖啡中(尤其是焙炒咖啡)中含有丙烯酰胺属于咖啡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二、从标签规则及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角度看致癌可能性的标注必要性

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确定此类咖啡产品是否应当标注丙烯酰胺的致癌可能性应当依据预包装食品的国家标准执行,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标准并未就食品中某项成分的致病危险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在标签中做特别提示。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回到基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上来,重新审视该行为的合法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该条的基本规定来看,丙烯酰胺的致癌可能性确有标注之必要。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的第八条第二款实际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即便存在此种限定,从商品的用途、性能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丙烯酰胺物质并非生产中添加的食品配料。消费者对此物质包含在食品中并不明知。此种情况对消费者的潜在危害性更大。在立法及相关标准尚未明确但丙烯酰胺的危害性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无论是咖啡产品还是其他含有丙烯酰胺的产品,均应当就其产品中含有该物质的情况向消费者明示。虽然致癌含量并无确切的标准依据,但无标准量依据仅可以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免去标注该物质含量及致癌可能性的理由,并不能成为向消费者隐瞒该危险物质的理由。

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而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此项要求,能够更加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对生产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有害物质的关注,促使经营者最大可能的降低或杜绝此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在食品中的含量。

●三、未标注丙烯酰胺含量的行政处罚适用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且该规定涉及食品标签的标注事项,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然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执法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随着政府部门改革的推进,这一执法工作将统一由合并后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显然能更好的减少或杜绝此种违法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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